巨亏2亿,警示急改“维修基金管理法”
宁波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主任和管理科科长、总经济师,把宁波市民的2.06亿住房维修基金,委托给证券公司做国债回购业务,并收受贿款。结果证券公司倒了,2.06亿元全部打了水漂。(2009年07月31日浙江在线)

  虽然十年前,国家就出台“住房维修基金”管理法,但这笔资金究竟咋管理,属于谁所有?广大群众始终蒙在鼓里,只到近年来才渐渐有所醒悟。

  从收取和设立“住房维修基金”的初衷看,这是在改革住房制度后,从公房过渡到私房的一种过渡措施。因为以前属于私有财产的房屋是没有“住房维修基金”一说的。这种住房改革商品房销售后,为了防止许多群众没有维修住房的基本心理准备,以防若干年后住房维修出现高峰,导致社会住房维修资金大面积紧缺,而采取的未雨绸缪做法,从理论上说未尝不可。但是正如孔夫子所预言:“靡不有初,鲜克有终。”只有良好的初衷,没有良好的坚持、后续维护,好事也会变成坏事。

  宁波公积金中心违规与证券公司合作损失2亿,就是在1999年建设部、财政部颁发的《关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备维修基金的管理办法》基础上,擅自“发挥”其掌控的使用权,导致的一场祸害。固然,“住房维修基金”要增值,但是怎么个增法,由谁来决定,这决不能“因地制宜”,更不能“因人制宜”。

  目前,“住房维修基金”管理大多集中在房管局,而《物权法》规定“住房维修基金”现应由业主委员会管理。而业委会又是由民政部门和街道办事处督导。但目前各地情况是,许多“住房维修基金”管理仍被房管局把持,有的地方虽然下放,但莫名其妙被物业公司掌控,甚至以业委会不是“法人”为由,将本应属于广大群众业主的“住房维修基金”,存进了物业公司的户头。

  即便一些维权业主千方百计、历经艰辛,争取到了小区自治的权利,但在“住房维修基金”的自主管理上,却遇到重重阻挠。南京百合华府自治小区是第一批明白“住房维修基金”是属于业主共有管理的小区,从“住房维修基金”要增值出发,他们提出将大部分“住房维修基金”改存为定期,但是迟迟得不到解决,为此不断上访,媒体也不断报道。但更多的广大业主和更多的人民群众,还是对这块自家住房的“养房钱”不知去向,不明究里,不问不查。而一旦真正“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备”需要维修(比如南京去年底就报道说因电梯事故频发,全市有近千部住房电梯到了大修期),但有关部门却百般推脱,提出让业主平摊费用,十分令人费解。

  把“住房维修基金”的管理权,当成了某些部门的特权,用以谋利,这才使得像有宁波这样的政府“住房维修基金”管理官员胆大包天,肆意动用,以至“2.06亿元全部打了水漂”的恶性案件发生。

  因此,从速修改已经十年之久的“住房维修基金管理”旧法,正视目前已不断出现的诸如电梯老化维修矛盾加剧的现实,明确“住房维修基金”究竟如何使用,明确“住房维修基金管理”主体和实施者的法律责任,加强更为严格和科学的管理,应当是相关部门不可推卸的职责。